天津的何先生因為工作原因需要搬家,因為他的工作轉移。他計劃將一架鋼琴在房子與他的同事在社區。何先生發現個別搬運工王大師,在運輸過程中,王師傅和同伴不慎造成的鋼琴腿掉了。他找到一個專業維修人員鑒定,維修費用二千元。何先生未能與王大師交流,和雙方有爭議的補償。 王師傅說,以前搬鋼琴,發現一些鋼琴腿松,曾建議ho先生購買貨物保險。ho先生覺得沒有必要在那個時間。事后,王師傅還與Ho先生商量,王師傅將找人修理鋼琴,或除去280元的手續費,但ho先生堅持王師傅賠償二千元。在這方面,他想知道,鋼琴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誰承擔? 律師:天津天碩律師事務所李詠律師表示,何先生將鋼琴大師王搬運到指定地點并支付報酬,雙方構成運輸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安全地將貨物交付到約定的地點。 。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 承運人對損失的過程中貨物運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的性質、賠償\這是不負責任的。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承運人的王船長在運輸過程中未履行安全義務,致使承運人的貨物遭受損害,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ho先生將有缺陷的貨物配送和處理,也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由此產生的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