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名男子信用卡曾透支了6毛錢,6年后所產生的滯納金高達7547.94元。高額的信用卡滯納金實在讓人瞠目結舌,可它沒有一絲合理之處。 …[詳細]
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方式野蠻粗暴
上不封頂的計算方式堪比高利貸
1999年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滯納金做了規定,這是銀行征收的依據。根據該辦法,倘若逾期沒有還上最低還款額,那么要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來收取滯納金。而這個最低還款額的算法很嚇人,如下圖:
不難想象包含了“費用和利息的100%”的最低還款額會一路快速增值,雪球越滾越大。而除了工行等極個別銀行,幾乎所有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不會對滯納金設置上限。所以6毛錢生出7000多元人民幣的滯納金毫不奇怪。關于滯納金的瘋漲,《華西都市報》2013年報道過一個極佳的詮釋案例。一位陳先生在2007年最后一次消費后,信用卡欠了銀行967元,6年后,這個數字變為1.9萬元。想不通的陳先生去銀行打了流水賬單,吃驚地發現——“全是滯納金,每個月都在漲,從20多元到500元,比利息都多!”銀行的流水顯示,2010年9月陳先生需繳納101元滯納金,2011年9月變成217元,2012年9月漲為400余元,2013年已經變成了每月500元。
本(ben)文來自織夢

長長的明細讓陳先生終于搞清楚滯納金的恐怖式瘋漲長長的明細讓陳先生終于搞清楚滯納金的恐怖式瘋漲
如此瘋狂的滯納金是許多人的噩夢。2012年北京西城區法院發布過一份名為《個人消費貸款審判白皮書》的報告,指出“案件年均增長率超過100%,10萬元以上大標的額案件明顯增加。拒絕償還透支金額的持卡人,多數是不滿還款金額超過了消費金額,而超出金額中大部分是按日計算的滯納金。”
事實上,銀行沒有任何正當性來收取這么高的滯納金
行政機關才可能具備資格收滯納金,銀行根本沒這樣的權力
我們的生活中,常常要遭遇各種各樣的滯納金,卻少有人說出滯納金究竟是什么。學界一般認為,征收滯納金是一種執行罰(學術解釋是“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
有法官發言為證。四川邛崍法院的一起案子沒有支持銀行關于滯納金的請求。法官彭詩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滯納金首先是具有法定性,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其次是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此外,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并且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從這些特點可看出,滯納金只能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只能行政機關收取,商業銀行等單位無權收取。”
總之,欠稅者要交滯納金可以理解,欠銀行信用卡債的人也得交納就完全沒法解釋了。
曾經很多公共部門都在收滯納金,但自來水費都改了,銀行有何理由不改?
中國開始收取滯納金源自稅收(圖片/紅網)中國開始收取滯納金源自稅收(圖片/紅網)
張婉蘇的博士論文《滯納金制度研究》考據了滯納金在中國的發展,發現它來自計劃經濟時代,首現于1950年頒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最后在其它行政領域引入。水費、電費、排污費、公路養護費等諸多的行政收費都陸續搞起了滯納金的概念。然而,在改革開放后,銀行也好,還是水電氣等公共事業也好,其實已經沒有行政屬性。不管是發卡還是供水供電供氣,這些單位和消費者都是平等的合同當事人關系。因此,一些部門也進行了改革,比如水費就取消了滯納金。當時的通知是這么說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將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30條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的規定刪去。”
學者陳承堂在論文中把信用卡滯納金稱為“中國計劃經濟時代全能國家思維的產物”,時代在變遷,作為與國際接軌得相當好的銀市場有何理由不改呢?
就算是行政機關收取滯納金也得節制,銀行又憑什么無上限?
行政機關收取滯納金,也必須要考慮合法性、妥當性和必要性,不是想收就收,更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因為這是公權力之手在對民眾進行懲戒,該小心又小心,避免民眾受到無謂的傷害。如張婉蘇在論文中所言,“對于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屬于侵害性行為時,必須采取限制性的方式,即運用最小的侵害方法,一方面維護了公共利益,同時也能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
因此,近些年來,在排污費、商品流通稅、個人所得稅等許多方面,滯納金的比例都下調了。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交通違法罰款,2008年公安部出臺的政策提出了罰款數額限制——加處罰款(即滯納金)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公安部對于交通違法罰款也做了數額限制,而銀行的滯納金則沒個頂公安部對于交通違法罰款也做了數額限制,而銀行的滯納金則沒個頂
行政機關都在限制滯納金的比例和數額,商業銀行又有何資格堅持著驚人的“利滾利無上限”呢?這實在沒有半點站得住腳。
廢除滯納金是必須的,豈能逼死“卡奴”
在其它國家和地區,沒有滯納金,類似的違約金也飽受質疑
在其它國家和地區,也存在著針對拖欠行為收取一定警示性“罰款”的現象。這比較像民法中合同違約金的概念——借款人沒有如約歸還最低還款額,承受損失的借款方收取一定懲罰性和督促性質的金額。但是,這個違約金也是飽受爭議的。因為逾期不還本身便會計算高額利息了,再收取違約金是一事二罰。德國的信用卡沒有違約金一說,理由是該國逾期的利率有已經很高了,包含有制裁債務人履行之意,倘若再另加違約金不合理。
而美國、澳大利亞和我國臺灣地區,銀行對逾期不還信用卡者收取延遲費或者違約金。不過也越來越松動。在美國,通過《信用卡法案2009》對延遲費進行了調整,上限由每人39美元左右調整到了25美元。在臺灣,曾有有一段時間也是各家銀行“群魔亂舞”,按比例收取的違約金相當驚人。但是怨聲載道,最終在2011年,臺灣“金管會”出臺了新的辦法,信用卡逾期違約金封頂——持卡人逾期1個月,銀行限收違約金300元新臺幣、第2個月收400元新臺幣、第3個月收500元新臺幣,3期以后便不能再收了。就算是這樣,人們也依然覺得信用卡違約金高,在進行斗爭。澳大利亞也是類似的情況,會收取有封頂的小額違約金,不過目前20萬左右的“卡民”正在通過一家律所向全國多家銀行發起訴訟。
澳大利亞“卡民”針對信用卡拖延費對多家銀行提起了集體訴訟澳大利亞“卡民”針對信用卡拖延費對多家銀行提起了集體訴訟
在中國大陸,應該學德國,違約金也不要,徹底廢除滯納金
廣州搬家記者認為導語里提到的這位江蘇的男士,欠款欠得非常冤枉。新聞報道提到“當初信用卡是在學校統一辦理,相關手續都不是他本人簽名,而且銀行也沒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可這件事情對他的影響非常大,他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連買房大計都耽誤了。這里面有一個關鍵的信息點是學校統一辦卡。前些年,許多銀行為了跑馬圈地大肆發放信用卡,甚至連大學生都不放過。而在審核上也不好好把關,以至于產生了很多“卡奴”。在催債的時候銀行又占有絕對優勢地位,動不動影響到買車買房,甚至有些“卡奴”還生活在會被追究刑責的陰影中。走投無路下,有“卡奴”鋌而走險去搶劫,甚至還出現了自殺這樣的情形。
因此,中國大陸不僅僅應該廢除滯納金,甚至連封了頂、有限制的小額違約金也不該收取。除了欠款人已經支付了利息、不能重復制裁這個理由外,更重要的一點是,許多人大肆的辦理、使用信用卡,甚至最后還不起卡,不僅僅是自己有問題,也是因為銀行的“引誘”。就像有人問的———追究“惡意透支”,為何不追究“惡意發卡”?
“卡奴”負債累累,并非全因為自己管不住自己,銀行的泛濫發卡也是重要原因“卡奴”負債累累,并非全因為自己管不住自己,銀行的泛濫發卡也是重要原因
結語
連正兒八經的交通違法罰款都能封個頂,銀行憑什么滯納金收得如此霸道?信用卡滯納金這種沒有章法、只有壓榨的收費,再不走到盡頭更待何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