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請一搬家公司搬家,廣州搬家過程很順利,沒有什么意外。但是搬家之后的第三天張先生卻發現自己多年來收藏的字畫不見了,家里翻了個底朝天也沒有找到。張先生一怒之下把搬家公司投訴到報社,并在網上發文揭露搬家公司的無恥行徑。這件事件在網上引起了市民的爭論,下面是幾個不同的觀點,小編與朋友們分享一下。
第一,廣州搬家公司負責人,他們認為搬家過程中,張先生一直是隨同的,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事后卻義憤填膺,而且拿不出直接證據,所以這件事情不能肯定是搬家公司所為。其認為張先生如此高點發文,損害了搬家公司的名譽。
第二,普通市民,他們認為肯定是搬家公司所為,既然承接了搬家業務,就應該對客戶的財產物品負責,應當保證客戶的財產不受到絲毫損害,所以搬家公司應該擔負起丟失物品的責任。雖然說在搬家的過程當中,張先生一直是陪行的,但是總有疏忽的時候,畢竟人只有一雙眼睛,不可能察覺到所有搬家工人的每一個動作,如果照公司老板的說法,搬家公司只管幫客戶把東西搬到指定的地方,卻不保證東西的完好,丟了也不管,壞掉了也不賠,還振振有詞,哭得比竇娥還冤,那客戶得利益還如何保障?
第三,認為廣州搬家公司和張先生都有責任。他們認為,也不能完全把責任推給搬家公司,在搬家的時候,包括對方公司和張先生,都沒有對需搬運的物品進行仔細清點,這是雙方的疏忽,所以對于物品丟失肯定是都有一定的責任,雙方都應該接受教訓。